作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来源:中国研硕网 上传时间:2021-11-04 12:14:48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困难地区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为大学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业技术、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报考研究生时,应当优先推荐和录用的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党政机关为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或录用,优先录用。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的条件和相应的服务。 对企业跨地区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以下城市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解除落户限制。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征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的费用。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通过现有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为高校毕业生户籍和人事档案办理提供便利。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中毕业生,本人要求将户籍和人事档案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 期间,档案管理机关对保管其档案要求免收服务费用的本人将户籍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由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本人执行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要求就业的高中毕业生,可以持学校证明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对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以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的报酬。 对因病等原因短期不能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的,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这笔费用由地方财政支出。 七、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多动手能力强、适应性强的高职)大专)毕业生创造有用的地方。 对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联合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对需要培训的应届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考核。 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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